2024年《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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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为规范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在常山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三)坚持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四)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集
2、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指导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常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二、征收管理(五)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抢建、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转让、赠与、分割、抵押、租赁等手续。(六)征收补偿安置公
3、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面积、审批与登记及家庭人口等情况的调查登记。(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1 .户口簿;2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3 .房屋租赁和抵押协议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三、户的认定(八)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分为基本户和其他户,具体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和产权情况进行认定,
4、产权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有效证明为依据。同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1 .基本户是指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并且拥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2 .其他户是指除基本户外,其他拥有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3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房屋,仍按一户认定。需要分户补偿安置的应当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条件。四、安置人口的认定(九)安置人口的认定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安置人口的截止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1 .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
5、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十二年以上士官);2 .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3 .原户口在本村正在服刑的人员;4 .世居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人员、土地征收等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且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也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租住的除外)的;5 .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因出生、婚姻等合法迁入的人员可以作为安置人口。7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作为安置人口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8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
6、辞退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9 .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的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政策(不包括再次被征迁安置的情形)的人员;10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1.已婚夫妇尚未有子女,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11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五、面积认定(十二)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按以下规则认定: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认定。2 .已经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不动产权证的,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面积认定,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认定。3 .经批准改建、扩建、修建以及尚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审批材料和被征收时房屋的现状认定。4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用地面积。5 .经过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十三)未经审批的房屋按以下规则认定限额面积:1.1
8、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或新建,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认定。6 .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房,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结合该户可审批面积认定。(十四)因婚姻、继承等已分割财产的,面积的认定以经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六、安置方式(十五)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等方式。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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