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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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XX区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推动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运营、安全发展,消除相关执业风险隐患,更好地维护全区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社会办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举措清理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从准入到退出的全链条全要素医疗机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实施范围全区民营医疗机构,重点是各级各类民营医院。三、
2、工作任务此次专项行动坚持以点带面、惩防并举、坚决整治,着力清除违法违规乱象,在全面检视民营医院依法执业情况的同时,也检视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情况,重点是医疗机构审批准入、校验审核、备案项目登记、医疗监督执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10个方面。(一)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名副其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医疗机构使用的标识名称、宣传名称与执业证书登记名称必须一致。严禁利用谐音、形近字模仿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
3、的名称。严禁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等仅限于公立医院使用的名称,以及“省立“市立等易混淆举办主体的名称。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未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国际”、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等。(二)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业地址、开放床位、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范围、设备设施应当与执业登记相匹配,不得存在对外出租科室等情形。三级综合医院的临
4、床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规范执业,诊疗科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所列名称规范设置。严禁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难度大、设施设备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三)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无相关执业资质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得使用未在本机构注册或者备案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存在医务人员挂证、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医师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本机构美容主诊医师的管理,严格对照条件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从事人体器官
5、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专业的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条件。(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XX省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健全覆盖全院、全程和全员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处方点评等制度,成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标准、目标,完善内部医
6、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及时预警、干预和评估,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转科、转院流程必须规范实施,不得推诿病人,危重病人派专人护送,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严格执行会诊制度,院内会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书写会诊单及会诊记录,外出或邀请外院专家会诊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会诊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急重症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建立急危重症救治绿色通道,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抢救病人,按时、据实记录抢救记录、医嘱。互联网医院应当与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
7、做到实名认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医师技术档案等并定期评估更新,定期对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及管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持续改进。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开展首例临床应用后应当按规定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开展情况数据信息。严禁开展或变相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O不得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未经批准,严禁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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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规范 民营 医院 发展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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