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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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规则一、目的依据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及采石坑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涉及的调查、排查、巡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三、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的原则: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四、职责分工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防治规划、下发工作计划
2、,并牵头组织实施调查、排查、巡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各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配合市应急局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及隐患监测,对所属街镇(乡)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培训,配合区应急局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街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进行巡查、监测和治理;做好基层组织的群测群防工作,尤其是对辖区内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地灾防治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包括巡查和监测;参与突发性地质灾需的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
3、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包括权属单位以及因为其工程建设、生产施工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受街镇(乡)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参照基层组织的群测群防工作要求,接受所在区域街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五、工作内容(一)隐患调查与风险普查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建立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进行上海市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附件1)更新,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少于每五年一次,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进行
4、辖区内的隐患点认定与核销(附件2),相关成果上报至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二)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市规划资源局依据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结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和防治规划,编制每年度工作计划。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市级规划和每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每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具备孕灾条件的各街镇(乡)和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根据区规划资源局的工作方案编制对应的工作方案。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可参照执行。(三)排查巡查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各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
5、和考核,定期对重点隐患区域进行排查、联合巡查。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必要时会同应急、气象等部门对其他行业涉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开展联合巡查。具备孕灾条件的行政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街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要求,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可参照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排查巡查要点开展工作(附件3),并逐一建立台账。(四)风险告知市规划资源局应当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巡查结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风
6、险区和隐患点。区规划资源局应当将辖区内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予以公示,制作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两卡一表(包括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预案样表等)(附件4),发放给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和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各街镇(乡)人民政府、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可参照执行。(五)监测预警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应坚持以人为本,科技防灾”的原则,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技防与人防,通过宏观迹象巡查、监测数据分析和区域地质灾需气象预警综合研判隐患风险等级;群测群防监测在发
7、现可辨识的灾害前兆时,可进行临灾预警,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建立市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警,会同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组织会商后发布预警信息。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包括开展隐患监测、监测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等工作。街镇(乡)人民政府具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监测设施运行及维护,并将监测信息纳入市级地质灾需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在街镇(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和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监测设施运行及维护工作。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可参照执行。(
8、六)危险性评估市、区规划资源局在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将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内容。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应包含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区规划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应急管理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等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市、区规划资源局配合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拟订辖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街镇(乡)可参照制定。相关应
9、急响应流程参见一般或较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5)和重大或特别重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6)。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应当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用来指导突发事故的应急疏散和救援。区规划资源局、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配合区应急局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演练工作,演练每年原则上为一次,力求实效。(八)综合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的地质灾害,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治理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局应当进行管理和维护。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一般、较大的地质灾害,由区规划资源局组织治理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规划资源局应当进行管理和维护。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防治责任
10、主体单位组织治理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维护。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应参与治理并服从所在区域街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市、区规划资源局和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完成治理后,仍需按照隐患点动态管理的要求落实巡查和监测工作。六、经费保障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需的防治经费,由市、区两级规划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分工,在划分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申请市、区级财政专项经费。因非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承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七、法律责任市区两级应急、规划等职能部门和街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
11、法规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和有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的基层组织应当履行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因相关责任不落实或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等原因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一并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等引发的崩塌、滑坡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上海市第一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摘要)2 .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3 .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点4 .地质灾害两卡一表5 .
12、一般或较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6 .重大或特别重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相关附件Sl沪规划资源质(2源4)40号.pdf回附件l-6.docx附件:1.上海市第一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摘要)2 .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3 .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点4 .地质灾害两卡一表5 .一般或较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6 .重大或特别重大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上海市第一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摘要)行政区山体及采石坑所属乡镇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风险等级松江区薛山余山镇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松江林场中等辰山东采石坑辰山植物园辰山西采石坑辰山植物园小机山松江林场小横山采石坑
13、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横云山军事管理区、松江林场北竿山军事管理区、松江林场低凤凰山军事管理区、松江林场凤凰山采石坑上海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库公山军事管理区、松江林场东余山军事管理区、松江林场西余山松江林场西余山采石坑上海嘉城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罗山采石坑松江区土地储备中心钟贾山松江林场天马山松江林场庙头采石坑卫家康村村民委员会小昆山小昆山镇松江林场金山区大金山岛/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园林所中等查山金山卫镇军事管理区低秦望山张堰镇军事管理区小金山岛/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园林所浮山岛/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园林所图1松江区崩塌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价图2l东2rr雳图2金山区崩塌地质灾害
14、综合风险评价图附件2上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体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上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是指通过对地质背景、地质环境条件和现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对分析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并存在承灾对象评估确认的危险区域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是指对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册的隐患点,当其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公告撤销原划定的危险区域,进行隐患点销号的管理。本市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适
15、用本办法。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采取“统一管理、专业调查、部门审查”的原则,按照“申报、调查、认定或核销论证、入库管理”的流程开展工作。第四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隐患点情况复杂、认定与核销难度大的,可申请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撑并代为管理。TAT-、Ir-i-第一早认/E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包括:疑似隐患发现、隐患申报、调查核实、专家论证、区级认定等程序。第六条地质灾害疑似隐患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提交
16、的成果资料。(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工作提交的成果资料。(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或群众上报,以及开展隐患巡查、排查、核查等工作中新发现的疑似隐患点。第七条各渠道发现的隐患点,发现单位或个人可及时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由其向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报申报表(附件2-1)。第八条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并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地质灾害隐患认定的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概况、地理位置、地质环境条件、隐患点特征及成因、隐患点稳定性分析与风险评价、隐患
17、发展趋势预测、结论与建议等内容。第九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查核实报告进行论证,情况复杂的可现场论证,形成并签署隐患认定论证意见。第十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报告和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附件2-2)。并向市规划资源局报备,由市局入库并纳入隐患点管理。第十一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日常防治动态监测。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防治管理责任。第三章核销第十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按核销申报、调查核实、区级审核等程序开展。第十三条镇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对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隐患点
18、,应主动向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附件2-3),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相关资质的单位,对申报核销的隐患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隐患核销的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概况、拟核销隐患现状及危害分析、核销原因、核销结论与建议等内容。第十五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查核销报告进行论证,情况复杂的可现场论证,形成并签署隐患核销论证意见。第十六条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报告和论证意见,提出核销意见(附件2-4)。第十七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调查评价项目,
19、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报镇级人民政府,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销。有相关防治责任主体单位的隐患点核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业主自行组织与负责,并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隐患点,可以申报核销:(一)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隐患点威胁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受威胁人员的;(二)已完成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相关项目已通过验收,治理的隐患点经监测或观测处于稳定状态,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运行良好,基本达到防灾功效的;(三)通过连续监测或观测,经专业单位评估,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趋于稳定或危险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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