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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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通知如下: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2、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负责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上村民的建房和改扩建(加层)审批流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各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配合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开展相关执法行为,满足一线执法需求。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村镇住宅通用图集和农村
3、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建筑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承担经审批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办理施工许可。区治违办区治违办牵头“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起草文件,制定报表,编发简报。督促交办的“两违”案件办理。区人社局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区司法局负责按照省市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计划,组织做好全区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与各执法机关一起做好本区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直部门、镇(街道)、村
4、(居)等单位做好农村涉及房屋建设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区教育、民政、民宗、卫健、文旅等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对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依法制止,并抄告属地镇(街道)。区教育、民政、民宗、卫健、文旅、公安、消防、工信等部门应加强违法建设的审查措施,凡涉及既有农房改扩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予以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属地镇(街道)对辖区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省市区制定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自建房审批、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机
5、制。L应将“两违”综合治理、农村自建房审批、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常,每周召开不少于1次的党政联席,分析农村建房问题;2.严格履行农村建房报批程序,明确辖区内各部门、村(居)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机制,责任到人;3.以村(居)为单位建立全覆盖网格化巡查机制,将“两违”、农房审批、农村建房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建立巡查台账和及时制止、上报、录入平台、抄告部门等机制,不得瞒报、漏报、不报;4.核发审批文件时,应向建房人和工匠带头人当面发放并宣讲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5.每年组织镇村干部、
6、建筑工匠、建房人进行全覆盖农房质量安全轮训,举办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推动成立建筑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开展工匠社会评价;6.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对村(居)进行考核、排名,对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和追责;对网格员瞒报、漏报、不报行为,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村(居)负责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受理群众建房申请。负责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落实巡查、报告、劝阻等建房联动监管工作。(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宅施工安全由建房人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村自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建房人和
7、参建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1.建房单位(建房人):(1)对农村建房活动负有首要责任,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审批开展建房活动,承担建房质量安全责任;(2)对既有房屋进行加层、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梁、柱、墙等承重结构变动的,应重新办理乡村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3)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2.其他参建主体:(1)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建筑工匠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施工服务;(2)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严禁
8、向违法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3)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严禁为违法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建筑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二、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建房管理(一)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莆政办(2021)72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城政(2020)116号)规定的审批程序。1.村民申请。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建筑工匠出具从业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培训证明。2 .村居审议。村(居)委会应做好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
9、的收集、初步审核、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相邻权利人异议处置、组织村(居)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公示等工作,并将会议纪要、相邻权利人异议认定情况等材料报送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有关要求。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居)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上报镇(街道)包村领导,由包村领导组织镇(街道)相关部门、村(居)
10、委会及相邻权利人等协商认定。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在相邻权利人不涉及宅基地权属纠纷、相邻建筑毗连或者公用、共用、借墙关系的情况下,村(居)委会应出具异议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上报审批的,依法报镇(街道)审批。3 .镇街审查。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属地镇(街道)要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人员实地核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查,联审结果经镇(街道)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镇(街道)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街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审查和用地审查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
11、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 .验收登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验收,由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5 .建立台账。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每月上报区农业农村、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二)坚持规划引领1 .加强规划管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 .加快规划编制。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
12、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区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3 .做好过渡衔接。村庄规划获批前,以“三调”为底图,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依据,并纳入正在编制的村庄规划。(三)落实“一户一宅”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城政(2020)116号)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1.严格“建新拆旧”管理。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
13、宅,需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否则不得批准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属于先拆旧宅并注销旧不动产权证后建新宅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属于先建新宅后拆旧宅的,村民应与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旧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需要依
14、法依规予以保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完善退回宅基地产权注销流程。村民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审批时,同时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窗口提交注销旧不动产权证的申请材料。镇(街道)在批准农村个人建房时,要同步把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时予以办理旧宅基地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四)保障用地需求1 .明晰土地使用权属。镇(街道)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权籍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数据,进一步明晰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和权属界限,避免权属不清引起宅基地审批建房纠纷。2 .优先利用存量宅基地。镇(街道)要引导建房人优先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建房,鼓励在村集体经济
15、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3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在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区农村农业局应组织镇(街)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涉及占用耕地的,镇(街)自行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4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地区,各镇(街道)可
16、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以村为项目主体,集中新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实现户有所居。三、夯实过程管理,严控安全风险(一)明确监管范围1 .经审批农村建房经审批建设的农房(含个人建房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分为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1)限额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建房项目应依法依规办规划、用地、施工许可手续,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进行监管。(2)限额以下:限额以下农村建房,由属地镇(街道)全面统筹、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农村个人建房由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属地镇(街道
17、)要指定具体业务人员,完成个人建房材料初审后,录入区农业农村局研发的农村建房审批监管系统平台,将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姓名等全过程录入系统,永久留痕,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卫生院(所)、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按照性质不同上报教育、民政、民宗、卫健、文旅等区直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的抽查监管(详见附件1)。限额以下农房建设项目的性质或规模达到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有关法规
18、规定标准的,其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规执行。2 .“两违”建房未经审批(含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和超审批范围(含移位、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超层数建设等)的农村建房属于“两违”建房。要严防新增“两违”建房,集中整治存量“两违”和统筹做好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区治违办要进一步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管控长效机制,强化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夯实工作考评和督查问责。(1)规范建设承包。建房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3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
19、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人自行选择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中: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2)强化建前培训。属地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建房人、建筑工匠的建房质量安全管控意识。在建房审批后、动工建设前,应组织建房人及其委托的建筑工匠学习市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乡村自建房提醒”及“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3)健全质安承诺。属地镇(街道)、村(居)要引导建房人与施工单位、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
20、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上报属地镇(街道)、村(居)备案。建房人与承建的建筑工匠应向镇(街道)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详见附件2)。属地镇(街道)应加大宣传引导,推行建立农村自建房工伤保险制度。(4)落实过程监管。属地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建房信息公开公示、建房过程四到场“、网格化巡查、严防新增“两违”等管理机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详见附件3、4)o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的农村建房安全巡查模块,将巡查、“四到场”、农村建房矛盾纠纷和举报等问题录入平台,按照“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网格力量联动协勤”模式开展巡查监管工作,永久留痕,接受监督。1 .强化信息公开:施工现场应悬挂施
21、工信息公示牌,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中:(1)农村个人建房应按规定公示:村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及培训合格证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2)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2 .加强过程四到场。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要严格履行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属地镇(街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
22、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属地镇(街道)要组织业务人员、村(居)对批准建房的用地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3)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移位、野蛮装修等现象。(4)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属地镇(街道)要组织业务人员、村(居)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是否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同时要指派专人,将相关房屋信息及时录入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房屋安全全覆盖监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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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强化 农村 建房 审批 建设 安全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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