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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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二、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
2、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呻艮制从业”期限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以外类别的行政处罚时不适用本基准。三、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四、本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
3、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或三个处罚档次(一档为最低档、三档为最高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
4、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
5、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五、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因素且不具有从重处罚因素时,应当在从轻情节所对应的较低档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六、违法所
6、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七、本基准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
7、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八、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本基准中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均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九、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情复杂、情节特殊,在本基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本着“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十、本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所列条数均为具体违法行为。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基准执行中
8、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的,由省一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负责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十一、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基准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
9、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失实报告1份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失实报告2份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失实报告3份以上的并处7万元以上K)万元以下的罚款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贲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其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
11、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
12、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贲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3、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贲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14、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15、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未履行第
16、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贲人。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
17、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18、%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19、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
20、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处3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
22、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IOO人或者I(X)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23、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虽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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