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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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
2、内不得担任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第四条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录入和审查第五条省国资委和各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省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录入。各所出资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
3、有关信息,由各所出资企业追责部门负责报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后录入。各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各所出资企业决定是否录入。第七条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所出资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第八条录入的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二)主要违规情形。(三)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四)处理决定。(五)其他资料。第九条省国资委追责部门在所出资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第
4、十条禁入限制人员禁入期届满后,省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从禁入限制系统中移出。第三章信息使用和反馈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向追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的追责部门负责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查询工作。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追责部门通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在禁入限制系统中查询有关人员禁入限制信息。第十四条禁入限制系统在线实时反馈查询结果,反馈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和禁入期等。第四章工作职责和要求第十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国资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信息综合利用,以及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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