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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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特制定本规范。一、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二)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其他县级领导列席会议;(三)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政府办公室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四)与议题有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五)根据会议内容和安排,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二、议事范围(-)传达贯彻党中
2、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听取区人民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汇报。(四)分析全区经济形势。(五)讨论、审议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六)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三、议题提交(一)常务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填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并附相关呈报依据,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区长审定;区委领导批示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安排议题。(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秘书负责收集审批同意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提
3、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区长审定。每次常务会议安排讨论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S)常务会议议题会前协调工作,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提请研究事项须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审签。1 .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的,牵头部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无特殊要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2 .议题涉及重大决策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议题
4、材料须附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3 .重要议题,可在常务会议前提请区长听取专题汇报。(四)会前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意见和各方理据,经区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审议。(五)议题涉及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资金等重大事项未经协调一致,该部门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暂不安排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六)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和下旬的周五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区长确定。四、审议程序(一)议题汇报。议题内容和前期研究、协调情况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人可作补充汇报。部门(单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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