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教育惩戒的限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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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论文:教育惩戒的限度摘要:教育惩戒的限度界定不清是导致教育惩戒在现实运行中呈现出“强”与“弱”两极化态势的根本所在。坚持立德树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自由的最大化与秩序的最小化。立德树人统领下的自由与秩序边界要求教育惩戒遵循目的性、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和公正性五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要求任何损害最小化秩序的失范行为都应受到教育惩戒,而与秩序无关的行为不得进行惩!戒。必要性原则与适当性原则要求推行符合立德树人目的的多样化教育惩戒形式。合法性原则要求任何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关的错误惩戒形式必须剔除在外。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要求教育惩戒以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参照,平等地进
2、行利害分配。关键词:教育惩戒;限度;惩戒权;立德树人;自由;秩序;全面发展目前,教育惩戒权及其行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一方面,教师滥用惩戒权,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引发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学生及其监护人因教育惩戒而打骂教师现象愈演愈烈,使教师自杀事件偶有发生。追本溯源,国家对教育惩戒的限度界定不清,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认知模糊,是导致教育惩戒权在现实运行中呈现出“强”与“弱”两极化态势的根本所在。基于此,从理论上澄清中小学教育惩戒的限度,改变概念模糊和立法薄弱现状,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已经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不得不
3、面对的重要课题。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教育惩戒限度相关问题一直有所关注,且研究逐渐集中于教育惩戒的主体与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比例原则等边界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间,国内学者对教育惩戒边界、原则及限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论文共计有37篇。第一,对教育惩戒边界的研究。研究主要聚焦于教育惩戒边界不清现状的描述,以及教育惩戒边界不清的原因和解决路径等方面。以王琳琳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教育惩戒的边界不清主要表现为对象、方式及量度边界模糊不清三个方面1;以任海涛为代表的学者则是从教育惩戒与体罚、管教、训诫,以及申诫等概念的区分来说明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的边界所在2;刘明萍
4、认为,教育惩戒边界不清的原因在于教育惩戒权相关立法的缺失3,而强化教育惩戒与体罚等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明晰惩戒的对象应当是学生的过错行为,以及惩戒的程度要视惩戒对象及其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则是问题解决之道。第二,对教育惩戒原则的研究。合法性、正当性、教育性、公正性是学界公认的教育惩戒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此外,王振宇认为,刚柔并济也是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4;朱镜人认为,适当性也应该成为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5。第三,对教育惩戒限度的研究。以王琳琳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要合理把握教育惩戒的限度则意味着在学生管理方式方面不能走向极端,同时要理清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和内容6。综上,学术界对教育惩戒的边界、原则及限
5、度等问题早有关涉,且学者间已经在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达成一定共识。但是从研究的逻辑进路来看,已有相关研究基本遵循教育惩戒的内涵一权利归属一功能设定一边界确立等基本逻辑路线,或者聚焦于单一研究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等议题,研究面向得之聚焦,失之单一。从研究视角看,已有相关研究往往囿于法学或者教育学学科立场,缺乏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管理学等学科理论的立场关切,研究视角略有偏狭。因此,融合各家观点,在理论上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考察自由与秩序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中的功能及其定位,在逻辑上进行教育惩戒原则的推演,从而厘定教育惩戒的缘由限度、形式限度及程度限度,是教育惩戒边界研究走向系统化
6、和规范化的必经之路。一、教育惩戒的价值边界:立德树人统领下的自由与秩序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物化人格基础之上,阐释了未来社会中的理想人格,创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这一理论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为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由此,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联系起来,在教育政策纲领上指明了行动方向。立德树人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应该高度重视自由的价值,因为自由是人充分发展的前提。然而,仅仅靠高扬自由价值的大旗就能实现立德树人和自由全面发展吗?答案是否定
7、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自由与秩序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两大价值。自由离不开秩序,秩序也离不开自由。那么,在教育过程中,自由与秩序应该如何排序,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立德树人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呢?换句话说,在教育场域内,自由与秩序应该如何划界,才能实现在对立中获得和谐统一,而非由对立发展为严重对抗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须认真考察自由与秩序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及其定位。1 .秩序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首先,秩序是学校共同体活动的必需品。任何共同体的存在,离开彼此信任,就无从谈起。信任来自人们对共同体生活的利益期待。这一利益期待要求人们彼此信任,并形成对秩序遵从的内在自
8、觉。这种内在自觉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道德二同理,秩序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学校共同体中的成员,基于对教育教学活动的达成这一根本利益期待形成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秩序遵从的“内在道德二因此,秩序具有必需性。换言之,如果没有秩序,任何活动都难以完成。其次,学校共同体通过“内在道德”外化,即制定纪律规范来调整关系,体、个体与群体,了调整以上关系,范各主体的行为,以形成秩序。学校共同体内部的个体与个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形成了各种关系。为学校将“内在道德”外化为纪律规范,规解决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促使彼此间互相尊重,形成相对稳定与相对和谐的关系。这就保证了学校共同体环境的稳定性和有序
9、性,从而使师生在和谐的学校生活中感到踏实和安全,保证教育教学等各类活动的顺利进行7。因此,纪律规范是维持学校共同体良好秩序的重要保障。2 .自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充分条件自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充分条件,这是由自由的内、外部价值共同决定的。康德认为,“自由”是意志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8。首先,自由的内在价值在于它本身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自由反射是动物的一种共同特性,一种普遍的反应,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先天反射之一。”9自由既然是动物的基本需要,便也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人类对自由的需要程度,远比其他动物更为基本、更为重要10。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
10、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11。因此,人们往往是为自由而求自由。这就意味着,自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由本身就有价值。其次,自由的外在价值在于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马斯洛说:“自我实现可以归入人对于自我发挥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他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12每个人的自我实现,乃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而一个人创造潜能的实现,是以其独特个性的发挥为必要条件的,二者成正相关变化。自由为个性发挥、创造潜能实现提供根本条件。因此,在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过程中,“自由”包含了创造,是人在创造中对自身的一种解放。最后,立德树人意味着“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全心全意把
11、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新人,使他们德性高尚、人格健全、知识丰富、技能全面、善于创新,自觉成为真理、正义与美德的追求者,经济社会进步的建设者,和谐文明社会的促进者,美好生活的享受者”13o立德树人目标的实现,需要每一位学生最大化张扬个性、最大化挖掘创造潜能、最大化实现自我,这便意味着学校场域中需要最大化的自由。综上所述,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来看,必要条件只是基本保障,但充分条件却是不可或缺。简言之,如果缺乏秩序,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也难以正常开展;而只有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才能实现学生自由全面发展。基于此,要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目的,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最终走向全面的善
12、,需要最大化的自由和最小化的秩序。二、教育惩戒原则:自由与秩序边界的应用在教育场域内,为保证以最基本的秩序达成教育活动,学校共同体基于“内在道德”制定了纪律规范。从伦理上讲,学生应认可与承认以维护基本秩序为目的且具有道德价值的纪律规范,应该对纪律规范怀有虔诚敬畏之心,并怀有维护纪律规范的高度的使命感,将纪律规范内化为一种约束自身行为之“圭臬”。然而,令人沮丧的是,纪律规范并不一定能促成良好秩序观的形成。因为在任何场域中,总会出现冲破以维护最基本秩序为目的的纪律规范的利己主义者。违反纪律规范的学生,实质上失去了对纪律规范所承载的“内在道德”的虔诚之心,把纪律规范看成了一种工具而非“内在道德”,将
13、除自己之外的他人看作是一种实现自我目的的手段,而不能与其他学生共同实现教育活动。由此,学生在“内在道德”面前最终蜕变为利己主义者。教育惩戒是维护基本秩序的纪律规范的“强制善”,旨在禁止攫取额外自由的利己主义行为,唤醒被惩戒者对“内在道德”的敬畏之心。赏识和激励教育固然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但是体悟否定性评价,经历心理挫折,也是人生的专业必修课。教育惩戒作为体验式学习的现实表征,是学生健全人格养成的需要。正如教育家洛克倡导“荣辱型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所提到的,儿童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就变成了最有力量的刺激工具,对促进儿童人格完善意义巨大14。由于失范行为僭越了维护基本
14、秩序的纪律规范,责任的承担及惩戒的实施成为修复被破坏的“内在道德”关系、增强纪律规范约束力的强制性手段。若想保持教育场域中纪律规范效力的持久性,以强制性手段为载体的合理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化“善二基于自由的最大化与秩序的最小化,教育惩戒只有在必要且必需的情境下存在。教育惩戒应该以提升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圭臬,避免对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此,教育惩戒在实践中至少要遵循目的性、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和公正性五大原则。1 .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指教育惩戒仅仅是一种手段,是为了实现最大化的自由和保证最小化的秩序的一种手段。而最大化的自由和最小化的秩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
15、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为了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教育惩戒中的“教育”并不能让位给“惩戒”15。因此,立德树人才是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任何教育惩戒目的不得与立德树人目的相冲突。立德树人中的“立德”是手段,“树人”是目的。教育惩戒应以学生为本,以培养真正意义上的人为目的,以让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最终归宿16。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同样在于树人。在最大化自由和最小化秩序指引下,学校树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要义。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管理活动的形式之一,同样需要遵循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基于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人性关怀。以人
16、为本、以生为本,不仅是教育惩戒活动的立足点,也是教育惩戒得以发挥正向功能的前提。基于此,教育惩戒必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原则,既要符合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意蕴,最终培养出新时代的具有大爱大德大情怀之人。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和措施具有普遍认可的依据。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然而法律的强制性决定了其只能符合最低标准的道德。合法性意味着教育惩戒的法治化,是教育惩戒权行使的逻辑前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是其基本内涵。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是国家教育秩序意志的集中体现。它一方面产生于国家教育权对中小学教育管理的授权和委托;另一方面基于现有的法
17、律法规为其提供合法性来源。教育法第43条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和因“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29条确立了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以上法律条款为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原则奠定了基础。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原则是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合法性原则要求教育惩戒应当符合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及法律体系的价值指向17,即教育惩戒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主要体现为学校和教师以事先公布的明确规则为依据,依规依法依章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既能够保障
18、教育惩戒实施的科学性,又能够为教育活动提供最基本的秩序保障。3 .必要性原则必要性是指达到一定目标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或因素。必要性原则又称从属性原则,是指教育惩戒必须考量对被惩戒者适用这一惩戒是否必不可少。只有在不存在其他更加有效或更为轻缓的选择方案时才能够适用教育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在于除非必要,否则不得惩戒。必要性是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来源,也是最小化秩序的基本要求和最大化自由的重要保障。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纠正学生过错行为,唤醒“内在道德”的措施有多种,但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其最终目的是同一的。基于必要性原则,学校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在众多能够对学生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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