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514-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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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IOOCCS C 72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5142023代替GB65142008sGB7692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SafetyCodeofpracticeforcoatingSafetyandventilationforcoatingprocess2024-10-01实施2023-12-28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m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通用要求24.1 作业安全24.2 电气设备安全34.3 特殊作业安全34.4 通风要求35前处理工艺安全45.1 一般要求45.2 有机溶剂及气相除油安全45
2、.3 脱漆安全45.4 机械前处理安全45.5 化学前处理安全55.6 钢材前处理生产线安全56涂覆工艺安全66.1 一般要求66.2 涂料的储存及调配66.3 涂料的输送及处理66.4 空气、混气、涂安全76.5 静电喷涂安全76.6 电泳涂漆安全76.7 浸涂、淋(流)涂、滚涂安全86.8 手工涂漆、手工刮磨腻子安全87通风安全87.1 通风系统87.2 前处理工艺通风107.3 涂覆工艺通风10附录A(资料性)涂装常用有机溶剂爆炸上、下限12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
3、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和GB7692-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与GB65142008和GB7692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个体通风(见3.7)和“循环风(见3.8)的术语和定义;b)删除了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限值、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的各项参数(见GB65142008的表1表7);c)删除了干燥、固化内容(见GB65142008的5.8);d)删除了各种前处理槽的液面控制风速、按喷
4、丸室室体容积确定的断面风速、按喷嘴直径确定的排放量的各项参数(见GB76922012的表L表2、表3);e)增加了对混气喷涂工艺安全(见6.4)、调漆室通风(见7.3.1)的规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86年首次发布为GB65141986;一1995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GB651519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的内容;-2008年第二次修订;一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并入了GB7692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的内容(G
5、B7692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6921987、GB76921999并入了GB7693-19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的内容).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涂装作业中前处理工艺和涂覆工艺及其通风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涂装作业中前处理工艺和涂覆工艺及其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O本文件不适用于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装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6、本文件。GB2494固结磨具安全要求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6220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67GB14443GB14444GB14773GB15607GB16297GB17750GB20101GB30077GB30871静电喷漆工艺安全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7、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50016GB50057GB50058GB501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涂漆工艺paintingprocess涂装作业中前处理工艺和涂覆工艺的整个工艺过程O3.2前处理工艺P
8、retreatmentprocessofpainting涂装作业中涂料施工前的整个工艺过程O注:包括工件的除锈、除油、化学前处理、除尘和脱漆等工序.可分喷、抛丸及风动工具砂磨等的机械前处理,脱脂、酸洗、中和、表调、磷化、钝化、阳极氧化、硅烷化、清洗等工序的化学前处理及有机溶剂处理.3.3涂覆工艺coatingprocess涂装作业中涂料涂覆的整个工艺过程注:包括涂料的调配、工件的输送、各种方法的涂覆、打磨和刮腻子等工序.3.4前处理作业场所Placeofpretreatmentoperation为前处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3.5前处理区pretreatmentarea存在易燃和
9、可燃性蒸气、各类化学物质的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腐蚀性物质的前处理作业区域。注:包括机械喷、抛丸室内部,化学前处理各工艺槽、流水线上联合清洗机封闭的内部空间,有机溶剂清洗槽、高压清洗槽、超声波清洗槽、气相清洗装置.3.6涂覆作业场所placeofpaintingoperations为涂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03.7个体通风individualventilation机械通风和智能个体防护的有机组合系统0注:该系统是通过空压机(正压气碓)或鼓风机引入外界新鲜空气,使用专业管道连接进入到人体周围的微环境,从而在人体面部或身体表面形成一个封闭的微正压个体新风系统.3.8循环风recirc
10、ulatingair作业场所排风经处理后部分或全部送回作业场所的进风气流4通用要求4.1作业安全4.1.1前处理作业和涂覆作业应在相应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4.1.2作业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加热设备。加热涂料等易燃或可燃物质时,应使用换热器间接加热。4.1.3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前处理和涂覆作业场所入口处,应设置“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4.1.4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消防器材。4.1.5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探测器,并符合以下要求:a)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b
11、)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C)现场检测报警信号应同时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O4. 1.6在存放或使用毒性危害严重或具有化学灼伤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和淋洗器,洗眼器、淋洗器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m,并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5. 1.7作业场所应按GB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06. 1.8作业场所应按照GB30077的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维护。7. 1.9沾污的棉纱、抹布等物品应放入封闭导静电的容器内,当班清除处理。8. 1.10作业场所的防火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9. 1.11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应符合GB39800.1
12、的有关规定o4.2 电气设备安全4.2.1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4.2.2 作业场所输送易燃或可燃物质的工艺管线、排风管道、设备均应设防静电接地。4.2.3 作业过程中,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推车等非防爆设备不应进入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场所。4.2.4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场所不应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4.2.5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场所内,移动运载工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并可靠接地。4.2.6 进入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4.3 特殊作业安全1.1.1 备检修中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13、吊装、临时用电等作业应符合GB30871的有关规定。1.1.2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使用防爆型风机充分通风换气并对含氧量、有毒气体及可燃性气体浓度进行检测。1.1.3 受限空间作业中,应监测含氧量、有毒气体及可燃性气体浓度等有关参数,并应设置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4.4通风要求1.1.1 1应在作业前提前不小于5min启动风机,再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延迟不小于5min后再关闭风机。当通风系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自动关闭喷涂设备、开启应急阀(断电开启)。1.1.2 通风系统中,易燃易爆的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
14、涂装常用有机溶剂爆炸限值参见附录Ao1.1.3 有人员作业场所循环风的有害气体浓度应控制在GBZ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10%以内,无人员作业场所循环风的易燃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下限的25%以内.1.1.4 排风罩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位置,并应避免有害物质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1.1.5 作业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的浓度、强度应低于GBZ2.1和GBZ2.2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1.1.6 通风净化后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应符合GB16297的排放限值要求。净化处理过程产生的排放废水应符合GB8978的要求。1.1.7 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应符合GB20101的要求。5前
15、处理工艺安全5.1 一般要求5.1.1 1.1使用易燃易爆或危睑性化学品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应布置在单层或多层建筑物的地上一层,并靠近外墙一侧。5.1.2 化学前处理作业场所,地面应使用耐腐蚀材料,且应平整、防滑、不渗水、易于清理。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使用酸洗工艺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5.1.3 机械法除锈或脱漆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酸洗工艺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废气处理装置。5. 1.4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存放量不应超过两个工作班制的用量。5.2 有机溶剂及气相除油安全5.2.1 1使用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关闭电源开关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设置警
16、示标志。5.2.2 使用有机溶剂或气相除油作业过程中,不应有敲打、碰撞、摩擦等可产生火花或静电放电的动作。5.2.3 前处理作业中不应使用苯。大面积除油作业中不应使用甲苯、二甲苯、汽油等有毒物质和低闪点液体。5.2.4 使用有机溶剂除油、脱漆工作区,以及使用风动工具除锈作业区,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料。5.2.5 气相除油清洗应在封闭罐内进行,罐体内壁应涂敷耐腐蚀、阻燃性的材料。5.2.6 气相除油清洗系统应设置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自动监控装置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测装置。5.3 脱漆安全5.3.1 脱漆应采用机械方法、激光方法、化学方法等,不应使用敞开式、无防护的火焰法脱漆。5.3.2 手持电
17、动工具、喷丸、湿式喷砂(水汽磨料喷砂、水喷砂)、无尘喷砂、真空喷砂、抛丸、超高压水等机械脱漆方法,应符合5.4的规定。5.3.3 使用有机溶剂或脱漆剂脱漆时,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敲铲o5.3.4 清理地面溅留的脱漆剂残液时,应佩戴防腐手套,使用专用棉纱、抹布等揩拭。使用后的废棉纱、抹布等应集中回收处理。5.3.5 采用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符合5.5.Il-5.5.13的安全要求。5.4 机械前处理安全5.4.1 1机械除锈应选用抛丸和喷丸工艺设备,工艺过程应封闭进行。5.4.2 作业前应检查手工除锈用的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把手的可靠性,使用工具的操作者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5.4.3 除
18、锈用风动打磨或电动打磨工具应执行GB2494的有关规定。5.4.4 砂轮的回转试验应执行GB2494的有关规定。5.4.5 喷丸室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喷丸的压缩空气源联锁,通风除尘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前不应开启压缩空气源。作业人员应在室外操作,特需进入喷丸室内操作时,应穿戴封闭型防护服或配备个体通风装置。5.4.6 喷丸室应设置观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喷丸室应设置室内外都能控制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开关,并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5.4.7 喷丸作业时,喷砂枪不应对准人体。在给罐体加砂或维修喷丸设备时,应将喷丸设备的压力全部释放。5.4.8 喷丸室内壁应设置耐磨材料制作的护板,喷射软管应耐磨、
19、防静电。5.4.9 喷丸室应设置丸粒回收装置;丸粒回收装置地坑上应设置防滑盖板,坑内应设固定扶梯、照明灯、通气口等。5.4.10 喷丸除锈操作平台踏板应为格栅,周边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护栏.5.4.11 大型工件采用通过式抛丸室进行除锈时,抛丸室进出口应使用柔性材料遮挡封隔o5.4.12 12抛丸室配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作业设备联锁。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先启动运行,再开始抛丸作业;当抛丸作业终止,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继续运行不少于5min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抛丸室工作。5.4.13 13抛丸室在工作状态时人员不应靠近,并且应按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抛丸室应设检修开关,
20、抛丸作业进行中应禁止打开抛丸室的密闭门o5.4.14 采用高压水清洗除锈应符合5.5.115.5.13的规定。5.4. 15采用机器人喷丸作业和机器人高压水清洗除锈时,机器人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和封闭的防护栏,检修口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锁和光电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5.5化学前处理安全5.5.1 采用敞开式全浸型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布置于单独建筑物内,或布置在建筑物的靠外墙一侧该作业场所墙面和地面应使用防腐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应采用防潮型O5.5.2 槽宽大于1.5m的前处理作业槽应设置盖板(隧道房内除外),或添加有效的抑制剂或覆盖层。5.5.3 敞开式全浸型化学前处理应配置专用的输
21、送设备,不应人工搬运工件。使用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时,其驾驶室应设在远离化学槽的一侧。5.5.4 大型全浸型化学槽应采取防止人员跌入的防护措施。当槽体埋入地面时,应按GB4053.3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5.5.5 全浸型有挥发性化学液和加热要求的化学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5.5.6 化学槽配制槽液时应先注入水,后注入化学液,挥发性较强的化学液在配制后应施加覆盖层。5.5.7 装有化学品原液和添加剂的容器应加盖严封,并应粘贴标识。5.5. 8采用全喷淋型的化学前处理设备应为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5.5.9 喷淋用泵应与排风装置联锁,待排风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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