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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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
2、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3、。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系统建设总体目标,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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