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20年3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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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20年3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
2、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加强协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促进。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第五条自贸试
3、验区应当解放思想,积极主动探索制度创新,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有关部署;(二)制定自贸试验区推进建设的工作措施、制度和计划;(三)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四)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议;(五)协调研究和解决自
4、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六)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片区试验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各片区应当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片区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增强各片区的改革自主权。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
5、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自贸试验区应当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
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将“单一窗口”探索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反馈。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按照规定推进相关制度创新:(一)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二)与周边国家推动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三)发展检验检测、
7、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米信商品和机构范围。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争取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自贸试验区对毗邻国家输入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及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
8、革,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探索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全面推广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联网,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第四章金融开放创新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国家政
9、策支持框架下,发展新兴金融业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第二十三条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创新举措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第二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促进
10、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按照规定开展下列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二)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三)企业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第五章沿边开放和跨境合作第二十八条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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