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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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扬江政办(202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2、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单位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本办法所称区级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区级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房产、土地、场馆和其他资产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区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资产出借是指区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
3、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四条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区级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擅自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第五条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局是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出租出借政策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出借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七条
4、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审核房产出租出借事项,做好出租出借信息管理,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出租出借行为的风险控制,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区级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批准方式进行出租出借,按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出租出借收益管理,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第三章出租出借审批第十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
5、租,应当制订出租方案,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在本单位公示,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一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一)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二)区各主管部门的资产出租出借,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二条区级单位在申请办理资产出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资产招租方案,包括房产、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出租价格等;(三)单位集体决策的纪要或内部决
6、议等;(四)出租资产的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或专家评估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区级单位在申请办理资产出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借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单位集体决策的纪要或内部决议等;(三)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四)出借协议(草签);(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以下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政府直管公房;(三)经区政府、区财政部门批准出租给其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上(一)、(二)种
7、情况,租金收取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区相关部门现行标准执行。第四章出租出借管理第十五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有资质的平台公开招租,主要采用公开竞拍、招标两种方式。鼓励通过网络竞拍的方式出租资产。异地房产,可到房产所在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租金价格原则上根据周边同等资产出租市场价确定或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非公开协议招租主要适用于区级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承租方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的资产租赁、公益性服务的资产租赁。第十
8、七条招租底价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根据周边同等资产出租市场价进行论证评估确定。为确保出租资产不受损害,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避免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在出租房产信息发布时可附加相应的承租条件。需设置出租条件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第十八条资产公开招租,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出租单位可在不低于租金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有资质的平台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有资质的平台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
9、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当挂牌价格低于租金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重新设定挂牌价,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特殊情况下,经过上述降价后仍然流拍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采用非公开协议招租。流拍资产不再进行招租的,应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告。第十九条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区财政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出租方应将承租方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产使用性质等相关要求,在租赁合同内予以明确。出租出借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保证金比例、租金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承租方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
10、,应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第二十条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期限。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土地、场馆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无偿调拨程序。第二十一条区级单位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租金进账单(非税缴款书)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由资产接收单位承继原合同。发生解散、被撤销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合同到期后,出租单位应收回房产;需续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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