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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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31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和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级市(区)人才落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及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二)受理。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3、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的,受理机构在申请人人事档案转入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调档手续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转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间。(三)审核。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材料核查主要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验的,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四)审批。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苏州市人才
4、落户登记表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五)户口迁移。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省内户口迁移,符合“一站式”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采取线上模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不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
5、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第五条办法规定条件中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实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欠缴、补缴、非连续缴纳或者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等情形之一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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