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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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附件3: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水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水行政检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制定北京市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市、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北京市水务局下放至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的与行政执法职权相关行政检查权的裁量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承接水务综合执法职权的,相关裁量参照适用本基准。第三条行政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部门联合“一码检查”等。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摇号等方式,每月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
3、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行政检查。部门联合“一码检查”是指按照市“6+4”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要求,积极配合商务、交通、住建、文旅等部门,开展试点场景执法部门联合“一码检查”。第四条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以专项检查为辅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清单事项内容开展行政检查,做到应检尽检,检查内容全覆盖。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二)由两名(含)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四)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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