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2008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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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2008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当在无人类生命迹象条件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坚持统一组织、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注重保护的原则。灾害现场如发现人类生命迹象,必须立即救援
2、。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成立由民委、公安、民政、建设、文化、卫生、环保、档案、地震、安监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清理保护。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工作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第五条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清理保护规划,确定清理保护对象、区域、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清理保护规划应当对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少数
3、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第六条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根据清理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清理保护工作的目标、步骤、方法、保障措施和规范要求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警戒区,封锁清理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与清理保护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封锁清理保护现场和实行交通管制应向社会公布,并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武装力量或者公安机关共同实施。第八条实施现场清理前和清理工作进行中,应按规程进行消毒。离开清理保护现场的人员、车辆、设备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卫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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