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务系统市级行政权裁量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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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水务系统市级行政权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类一、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权力编码3202NJ199000权力事项对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
2、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0-2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20000-30(X)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30000-4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00000权力事项对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
3、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0-2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20000-3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30000-
4、40000(不含)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01000权力事项对在水库风景区举办活动后,未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完毕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0-30000(不含)拒不拆除的3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
5、04000权力事项对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0-30000(不含)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
6、果的3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05000权力事项对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损失在两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0-20000(不含)造成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0000-30000(不含)造成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30000-400
7、00(不含)造成损失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二、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权力编码3202NJ212000权力事项对破坏、侵占、损毁防洪堤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破坏、侵占、损毁防洪堤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或者侵占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裁
8、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造成损失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或者侵占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2(XXX)-4(XXX)(不含)造成损失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侵占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IO(三)O权力事项对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窖、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窖、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
9、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20000-4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11000权力事项对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的处罚法律依据【地
10、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裁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倏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挖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在20立方米以上5
1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0000-40000(不含)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4(XXX)-5(XX)0权力编码3202NJ214000权力事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12、,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埋设管线不超过(未穿越堤防)10米的裁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埋设管线(未穿越堤防)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20000-30000(不含)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埋设管线(未穿越堤防)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30000-40000(不含)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埋设管线(未穿越堤防)50米以上的,或者埋设管线穿越堤防的40000-
13、50000权力编码3202NJ215000权力事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堤防迎水面前沿从事疏浚、挖河、拦河、堵曼河汉、爆破以及在滩地取土、开挖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堤防迎水面前沿从事疏浚、挖河、拦河、堵复河汉、爆破以及在滩地取土、开挖等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4、: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2(XXX)-4(XXX)(不含)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13000权力事项对在河道内设置水隼、丁坝等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水隼、丁坝等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
15、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200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20000-40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40000-50000权力编码3202NJ216000权力事项对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垦植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
16、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垦植: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裁量幅度(单位:元)5000以下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5(XX)-I(XXX)权力编码3202NJ217000权力事项对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甫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
17、例第十五条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50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5(X)0-I(XXX)权力编码3202NJ218000权
18、力事项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和机泵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和机泵。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1000以下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1(X)0-2000(不含)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2000-3000三、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权力编码3202NJ219000权力事项对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
19、】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未造成损失的裁量幅度(单位:元)警告修复费用在1200元以下的5(X)-12(X)(不含)修复费用在1200元以上的1200-2000四、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权力编码3202NJ220000权力事项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20、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贲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单位Ioooo-20000(不含)个人2000
21、-4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部分消除危害后果的单位20000-3000()(不含)个人4000-6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单位30000-40000(不含)个人6000-8000(不含)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4(XXX)-500(X)个人80(X)-lO(M)O权力编码3202NJ221000权力事项对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
22、)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单位:元)单位100oO-20000(不含)个人2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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