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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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33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白马湖农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4日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农村生活、生产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农村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活动。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区域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从区域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照明等其他设施。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区政府、镇(街道)
3、政府(办事处)应将发展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政府责任制,根据农村供水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农村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加强水源保护和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区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防栓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
4、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供水单位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及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第六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生活用水,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实现区域供水一体化供水。第七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第二章农村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编制集镇建成区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
5、布局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并征询消防机构的意见。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后,邀请消防机构参与工程项目验收测试,并将竣工图纸报消防机构备案。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供水管网未覆盖或灭火救
6、援给水不足的区域,应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障的自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设置和建设标准由消防机构提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消火栓的,水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第九条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十条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
7、,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参加。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没有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三条新建居民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区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8、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居民小区、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区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需经农村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第十七条新建居民小区供水工程、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农村供水
9、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专项验收合格后,经供水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涉及区域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询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或者委托供水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10、作业可能危及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和供水单位商定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产权人、管理者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饮用水源地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
11、十二条饮用水源地应当建立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发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水源水质监测变化情况通报供水单位,加强污染企业及周边排放口监测,防止污染物排入水体。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文、水量变化情况及时通报供水单位。区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取水口水域内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与供水单位建立联动管理机制。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卫生和农村供水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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