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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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第四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全社会应当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风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第二章评选第六条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及时评选。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负责确定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第七条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单位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评选、推荐的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深化改革,为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二)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在开展企业合理化建议、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三)在科研、教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四)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致富作出重大贡献;(五)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第九条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
4、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委托的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第十条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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