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docx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
2、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草拟区域性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州)、县(市
3、、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
4、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下同)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二章立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第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一年的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第十一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标准
6、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经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第十二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原批准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地方标准时,如果已有或者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关的国际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参照,但要考虑本省
7、的气候、地理和基本技术水平等因素。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 地方 标准 管理办法 2009 16 人民政府 232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3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