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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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
2、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
3、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书面通知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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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 国家赔偿 费用 管理办法 2013 13 人民政府 27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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