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docx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2、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实施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伍实施监督和指导。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第六条对在防火灭火、社会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各级
3、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GDP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置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防火灭火、社会救援任务相对较少的边远贫困县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建设标准。乡镇政
4、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省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建设标准。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中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发生改变等特殊原因,确需撤销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应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第十一条街道、乡
5、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应督促城镇社区、乡镇的治安群防力量开展防火灭火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可以按规定向社会招聘消防文职人员。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第十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四川省 多种 形式 消防 队伍建设 管理 规定 2008 20 人民政府 228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3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