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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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
2、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第四条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技术政策相适应。第五条下列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防要求论证:(一)铁路、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要进出通道、通向战役方向和经由重要军事基地的道路;(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三)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铁路枢纽和重要站场;(四)二级以上通信长途线路,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和公用应急通信系统;(五)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其它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第六条新建铁路线路主要控制点,应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线路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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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四川省 交通 通信 基础设施 建设 国防 要求 保障 办法 2003 29 人民政府 16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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