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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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11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
2、高效、便民、诚信的原贝h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第八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
3、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第九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
4、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
5、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四)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六)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
6、作窗口当场办理;(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处(科)室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八)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九)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十一)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7、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四)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十三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第十四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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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 政务 服务 监督管理 办法 2006 26 人民政府 19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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