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2016年4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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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2016年4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地震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第三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地震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下列新建水库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一)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2、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四)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第五条下列新建水库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保持运行:(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二)设计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水工建筑物。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评估,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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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 四川省 水库 地震 监测 规定 2016 13 人民政府 308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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