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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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II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
2、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
3、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第五条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省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
4、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省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第二章政府预算第六条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省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测算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并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测算数据。第七条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
5、据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支出预算:(一)因政策标准或者实施主体不确定,暂不能精准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或者转移支付项目,需在执行中由省级各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的预算事项;(二)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中央在川单位的预算事项;(三)由省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预算事项;(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代编预算的情形。第八条省级预算草案按照以下规程编制:(一)省财政部门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省级
6、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二)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情况;(三)省级各部门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部门汇总;(四)省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和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各部门预算控制规模,省级各部门按照预算控制规模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方案报省财政部门;(五)省财政部门编制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议;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医保部门、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
7、报省委、省政府审议;(六)省政府依法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九条省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十条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收入,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省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收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月前七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第十一条省级预算支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中本级支出与对下转移支
8、付之间的调剂,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省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省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省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第十三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报告上月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第三章部门预算
9、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部门预算。第十五条省级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省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一)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编制;(二)项目经费预
10、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三)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基本建设预算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分年实施项目不得一次性安排所有预算;(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五)资产预算编制。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未编制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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