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2009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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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2009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2、给予撤职处分:(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二)擅自将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下放给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各类开发(园)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三)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五)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六)报送总体规划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
3、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依法及时公布的;(七)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不按规定上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的;(八)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九)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十)未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的。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
4、性文件的;(二)擅自将应当由本部门履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交由其他单位或人员行使的;(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五)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规定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六)编制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七)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或者作出的规划许可内容违反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八)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5、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十)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十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规划条件申请,或者对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临时建设许可申请,予以批准的;(十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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