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docx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
2、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位置重要的或病险水库的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督。第六条大坝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
3、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第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大坝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大坝,其管理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第九条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十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一)在水库大
4、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乱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筑物;(三)在水库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四)在水库大坝上倾倒垃圾、废磴尾矿;(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科学论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禁止船只驶入大坝坝前范围的水域,应当设立安全警界线警界线。第十四条
5、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设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 水库 大坝 安全管理 办法 2008 13 人民政府 223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38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