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8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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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8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三条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
2、、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行管制部门、公安部门共
3、享。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民航部门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管理,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四)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五)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包括散装组件)进行监管。第七条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行
4、管制部门、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防控处置工作:(一)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违规飞行举报奖励电话等内容;(二)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三)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四)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第八条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保证其产品质量
5、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第十条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民用无人机发生
6、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一条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第三章飞行管理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一)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二
7、)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三)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第十四条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二)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三)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四)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第十五条飞行管制部门负责组织空中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工作,对空中不明情况进行查证处置。第十六条对全省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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