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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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总体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负责港口规划的组织实施;(二)负
2、责港口岸线使用、港口经营资质的许可;(三)负责港口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国家重点物资、国防建设物资以及抢险救灾物资港口作业的组织协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港区消防安全和港区运输车辆安全,处理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港口用地的审核、报批,依法查处港口总体规划区内违法违
3、规使用土地等行为;(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港口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港口房屋建筑的规划许可,依法查处港区内非法建筑房屋等违法行为;(七)水务部门依法查处港口水域内的非法采砂等涉水违法行为;(八)农业(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港口水域内的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九)工商部门负责港口经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
4、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第六条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跨市(州)港口布局规划。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编制港口布局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港口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分工,合理整合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协调发展。第七条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
5、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重点对港口岸线使用、水域或者陆域布置、港界、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合理设立公共锚泊区域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第八条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港口规划的规定批准与公布。第九条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外建设港口设施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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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四川省 港口 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2015 10 人民政府 30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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