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2009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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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2009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
2、议机构)办理。第四条督察工作的范围:(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四)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第五条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
3、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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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四川省 行政复议 决定 履行 督察 规定 2009 11 18 人民政府 23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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