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3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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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3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第
2、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五)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六)擅自变更或
3、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七)不按照省政府规定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的。(八)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九)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申请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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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 行政 审批 违法违纪 行为 责任 追究 办法 2010 15 人民政府 24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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