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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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
2、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二)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四)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省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成果汇交第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
4、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外国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
5、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章成果提供与使用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十条凡需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和要求、著作权保护、准予使用的
6、范围应当在批准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一)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多张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他国家秘密基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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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四川省 测绘 成果 管理办法 2007 20 人民政府 21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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