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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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l1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2、本规定所称行政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
3、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履职需要适时调整;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第七条行政机构包括:(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四)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行政机构。第八条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厅、局、办,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二)副省级市、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局、
4、力、,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或者正处级,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三)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一般称办、所。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
5、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或者调整情况;(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与其他相关行政机构职责划分;(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可以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第十二条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二)市(州)、副省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
6、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可称股、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独立履行职责的内设机构可称局、办。第十三条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其个数一般不得多于上级对应机构的内设机构个数。第十四条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级垂直管理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科级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级垂直管理行政
7、机构按规定审批,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核定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工作由指定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第三章职责配置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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