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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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2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公共机构)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第七条报刊、广播电
3、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第八条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是本自治区能源紧缺体验日。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依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二)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指导公共机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四)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汇总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于每年3月310
4、前,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逐级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七)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公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八)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分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荐目录;(九)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本系统公共
5、机构节能情况报送工作。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汇总、报送工作。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做好下列节能工作:(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节能降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依照节能规划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三)结合本单位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进行计量分析,及时纠正能源浪费现象;(四)改进、创新工作方法,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五)依照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能源审计,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和具体改进措施;(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人们节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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