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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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7月28日宁政发(1997)67号公布根据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水域、湖泊、水库、城市风景园林区水域以船舶、排筏及设施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2、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旅游船舶、排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条旅游船舶、排筏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第二章旅游船舶和船员第五条旅游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二)经船舶登记部门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四)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和其他人员;(五)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和交通部门指定的其他设施。第六条汽油挂机旅游快艇的营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快艇准予在C级航区、水库、湖泊和城市风景园
3、林水域内使用,不得在流速3.5米/秒以上的航段营运;(二)快艇必须配备核定客位加一的符合标准有效的救生衣,并配备一只质量不小于2.Okg的1121手提式灭火器和二只可浮于水面的划桨。第七条旅游船舶任职船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体检合格,其中高速船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二)技术船员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安全考核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职的还须取得“快速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并见习三个月后方可上船任职。(三)在通航河流上航行的旅游船舶,其技术船员参加初级考试的资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在旅游船舶
4、上任舵工十二个月以上的资历。(四)非旅游船舶上的技术船员,需要在旅游船舶上任职的,必须具备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满一年时间和在旅游船舶上实习六个月的资历。第八条引进新型旅游船及水上、水下娱乐项目时,经营者应向海事管理机关提交该类船舶和设施的下列资料:(一)船舶及设施技术资料。(二)操作使用说明书。(三)拟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四)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第三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九条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对其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负责,做到下列各项:(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变计划和防洪水、雷雨、大风、沙尘暴等安全措施。(二)船员、筏工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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