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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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保护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宗教仪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确保场所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活动安全。第三条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就地、从简、小型、安全、有序的原则。第四条除常规的聚礼、会礼、弥撒等宗教活动外,跨区域举办的超
2、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五条举办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宗教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单日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委托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单日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三万人以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委托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内容进行公告。并对其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第六条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的宗教活动的计划报送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3、务部门备案。拟举办宗教活动的计划应当包括活动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预计参加人数等内容。第七条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拟举办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预计参加人数;2 .地点(路线)、起止时间;3 .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4 .寺观教堂的实际容纳人数及拟使用的寺观教堂之外的场地情况说明和容纳人数。(二)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登记证;(三)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资格证明;(四)安全工作方案,包括维持安全秩序的人员数量和岗位职
4、责、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和交通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事故应急措施;(五)宗教活动拟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可行性意见书;(六)安全承诺书。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受委托进行审批的宗教活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依法应当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受委托进行审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对依法应当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
5、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当日通知宗教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提交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第九条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不符合宗教仪轨的;(三)拟举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四)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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