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
2、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I。育的督导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指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
3、施,加强对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第十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 自治区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3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