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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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给予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社会救助。第四条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
3、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报。第二章低保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凡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三)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
4、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六)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户口所在
5、地相同的未婚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五)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六)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七)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成员。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金、领取的各类保险费;(三)赡养费、抚(扶)养费;(四)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五)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七)偶然所得;(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
6、入。第十条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一)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金或者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六)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前六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第三章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
7、下列内容:(一)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二)家庭收入状况;(三)主要理由。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居民户口簿(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四)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五)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六)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
8、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必须在接到低保待遇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公告征求社区内低保对象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发放实物。发放实物的,应当公开实物的来源及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低保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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