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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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14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通信线路(光缆、电缆等)、槽道、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公用移动基站、通信机房以及用于实现公用电信功能的通
2、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计费、通信服务系统和通信电源等通信配套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电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规划
3、、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应当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支持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九条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全区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设区的市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电信设
4、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第十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等通信配套设施。通信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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