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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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固定场所。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
2、救援机构对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第六条个体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接受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本辖区个体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二)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三)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
3、演练;(四)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五)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三)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第十条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三)遵守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规程;(四)定期对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场所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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