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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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建筑控制区),是指自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
2、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公路的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公路环境的绿化美化,有利于行车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绿化工作。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一律实行绿化。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第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建坟。第八条对建筑控制区已有的建筑物、构
3、筑物,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凡未经审批而修建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第九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临近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工时,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十条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市、县、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
4、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设施与公路的距离。第十一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第十二条公路穿越城镇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确定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界线,按照各自的职责控制公路、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公路沿线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绿化和保洁工作,制止在建筑控制区乱建垃圾堆放场,向公路边缘倾倒垃圾以及乱堆乱放物料等违法行为。
5、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清除公路及建筑控制区内妨碍交通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石油、水利等部门在进行与公路平行设置电力、通讯线路、铺设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或修建水利工程设施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进行。因受地形限制或者遇特殊原因需进入控制区时,必须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需修建与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时,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规范的标准修建,并经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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