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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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第三条在本自治区城市、镇规划
2、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在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
4、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镇公共用地不超过十日的,无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公共交通。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行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八)影响消防安全的;(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十)改变土地用途的;(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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