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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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障行政
2、部门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四条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待遇分别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及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第七条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生育津贴;(四)生育补助金;(五)生育护理补助金;(六)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3、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女职工有权报销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
4、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编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一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第十二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含区外参保),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第十三条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有关费用的,由本人或
5、者代办人持有效的生育服务单、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疾病诊断证明书、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四)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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