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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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向因自然灾害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帮扶的活动。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
2、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一)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建设;(二)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三)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五)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调度、救助物资管理等技术平台;(六)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培训,做好灾害救助所需各类人员储备;(七)组织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八)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九)其他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
3、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需要、本地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将避难场所位置、数量向辖区居民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有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第七条自治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预
4、警响应,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除依法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指导救助工作;(二)合理设立临时救助点,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三)组织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状况;(四)责成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救助措施;(五)统筹使用和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第十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灾情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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