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2015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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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2015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运营安全保护、控制用地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将民用机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民用机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机
2、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机场保护职责。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管理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依法履行民用机场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安全生产、无线电管理、气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工作。依法组建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机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民用机场安全,对危害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有权举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
3、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保护的宣传,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安全保护的意识。第二章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依法报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后,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备案。民航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在实地设立边界标志。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民用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排
4、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七)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池塘、人工湖、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5、的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在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民用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在民用机场周边设立大型户外广告和发光、反光设施设备,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第十二条使用
6、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民航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民航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就人工影响天气等与飞行安全关系密切的气象活动进行信息通报。第十四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鸟害防治工作。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
7、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电磁环境的下列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十七条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航路的无线电监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项目,对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
8、见。第十九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及时查处。第四章机场运营安全保护第二十条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现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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