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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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建立无偿献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每年5月3日为我区公民自愿献血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
2、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第五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普及有关献血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第六条提倡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大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公民献血前,必须到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第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第九条采供血机构应当为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献血者无单位的,由采供血机构发给适当的补贴或者纪念品。第十条
3、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三条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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