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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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8日桂林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
2、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和补偿参与桂林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行动和在桂林市辖区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水上人命救助行动和环境救助行动;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者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筏(设施)、飞机、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第四条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
3、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搜救奖励第五条搜救奖励的种类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主要针对参与现场搜救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六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第七条奖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伤亡;(二)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三)避免险情造成
4、重大社会影响;(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水情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次;(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元/次;()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IooOO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次;(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6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600元/次。第三章搜救补偿第九条搜救补偿是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
5、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船舶系泊设施设备损坏等方面进行的适当性补偿。第十条补偿的对象是指由桂林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者自愿参与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第十一条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在搜救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船舶系泊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三)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五)其他应当给予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补偿标准:(一)对参加较大等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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