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全文、附件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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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8 .入河排污口管
2、理技术导则(SL532-2011);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10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13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1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1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
3、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16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17 .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2006)22号);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4、。(一)设置审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与相关文件中的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含义相同)。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二)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管理规定1 .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中
5、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形。(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不予设置的情形。2 .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2)水功能区
6、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四、严格监督管理”“(十二)严格规范审批”规定: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
7、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限制设置的情形。3.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设置、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设置审批权限(一)国家级设置审批权限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我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
8、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批。(具体范围分别见附件13)(二)省级设置审批权限1.黄河干流(山东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3 .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一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上游IOknl范围内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国控断面至市界处;二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下游Io
9、km范围内且国控断面考核市界上游城市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市界处至国控断面;三是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具体范围见附件4)(三)市(县)级设置审批权限1 .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涉及入河污水排放行为相关的最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批。同时,各市可按照“站在水里看岸上”的原则,结合水质保障要求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中的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切实把好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关口。2 .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
10、批本行政区域内在该段岸线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审批过程中应征求岸线共岸市的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左右岸所在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省级设置审批权限中“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由省级审批其入河排污口设置。3 .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的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上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备案。排污单位所在市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省级设置审批权限中“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由省级审批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四、加强监督管理(一)规范设置审批。入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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