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docx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8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
2、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本实施意见
3、所称拆除,是指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为整体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规范处置的施工行为。第五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六条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委托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托人改变鉴定、检测结论,不得违反抗震修复、加固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
4、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七条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修复及加固、拆除施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第八条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单位、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九条鼓励在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工作中,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二章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第十条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围及实施: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
5、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一)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二)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三)应急评估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通过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鉴定结论为拆除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对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
6、备查。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以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也可直接
7、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程序:(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向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二)受理申请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房屋安全鉴定受理通知书,推荐不少于3个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三)鉴定机构在约定的时限内向委托人作出鉴定报告,并向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定报告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I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汶川 地震 灾区 城镇 受损 房屋建筑 安全 鉴定 修复 加固 拆除 实施 意见 2008 四川省 人民政府 226 公布 颁布 施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4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