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2016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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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减灾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
2、失。第三条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六条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级地
3、方标准。省级地震预警地方标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制定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台网建设、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建设、信息自动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等内容。第十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4、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第十二条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处置设施,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和地震预警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管理机制,做好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服务。第三章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第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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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 甘肃省 地震 预警 办法 2016 12 30 人民政府 13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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